2020年2月19日 星期三

三種訴訟類型比較


給付訴訟 形成訴訟 確認訴訟
標的 原告主張被告應給付一定金錢、特定物,或為一定行為、不行為之訴訟。 請求法院直接判決宣告法律關係創設、變更、喪失。 請求法院確認:
1.法律關係是否成立。
2.法律關係成立之基礎事實是否存在。
3.證書真偽。
案例 1.基於所有權請求返還所有物之訴。
2.給付價金之訴。
3.給付租金之訴。
4.撤銷買賣契約後,請求返還價金之訴。
5.給付買賣標的物。
1撤銷法律行為之訴。
2分割共有物之訴。
3撤銷婚姻之訴。
4離婚之訴。
1.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
2.確認婚姻無效之訴。
3.確認收養無效之訴。
既判力
執行力
形成力
民訴
第245條(保留關於給付範圍之聲明)
  以一訴請求計算及被告因該法律關係所應為之給付者,得於被告為計算之報告前,保留關於給付範圍之聲明。

第246條(將來給付之訴之要件)
  請求將來給付之訴,以有預為請求之必要者為限,得提起之。

第247條(提起確認之訴之條件)
  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確認證書真偽或為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存否之訴,亦同。
  前項確認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存否之訴,以原告不能提起他訴訟者為限。
  前項情形,如得利用同一訴訟程序提起他訴訟者,審判長應闡明之;原告因而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時,不受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規定之限制。

第248條(客觀訴之合併)
  對於同一被告之數宗訴訟,除定有專屬管轄者外,得向就其中一訴訟有管轄權之法院合併提起之。但不得行同種訴訟程序者,不在此限。

2020年2月7日 星期五

遺囑之種類


見證人 遺囑人簽名、指印
自書 不用 簽名
公證 2人 簽名或指印
密封 2人 簽名
代筆 3人 簽名或指印
口授 2人 不用

(一) 自書遺囑
:應自書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如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

(二) 公證遺囑:應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在公證人前口述遺囑意旨,由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由公證人、見證人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由公證人將其事由記明,使按指印代之。

(三) 密封遺囑:應於遺囑上簽名後,將其密封,於封縫處簽名,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向公證人提出,陳述其為自己之遺囑,如非本人自寫,並陳述繕寫人之姓名、住所,由公證人於封面記明該遺囑提出之年、月、日及遺囑人所為之陳述,與遺囑人及見證人同行簽名。密封遺囑,不具備前條所定之方式,而具備第一千一百九十條所定自書遺囑之方式者,有自書遺囑之效力。

(四) 代筆遺囑: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

(五) 口授遺囑:遺囑人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者,得依下列方式之一為口授遺囑:
一、筆記口授: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授遺囑意旨,由見證人中之一人,將該遺囑意旨,據實作成筆記,並記明年、月、日,與其他見證人同行簽名。
二、錄音口授: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述遺囑意旨、遺囑人姓名及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口述遺囑之為真正及見證人姓名,全部予以錄音,將錄音帶當場密封,並記明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在封縫處同行簽名。

練習題
1.下列何者並非做成遺囑之方式?
(A)公證遺囑
(B)口授遺囑
(C)錄影遺囑
(D)代筆遺囑

2.關於自書遺囑,需完成下列何種方式,始生效?①須自書遺囑全文 ②須記明年、月、日 ③須親自簽名 ④須指定見證人
(A)僅完成①②即可
(B)僅完成①③即可
(C)需完成①②③
(D)需完成①②③④

3.密封遺囑為要式行為,若不具備法定方式,其效力如何?
(A)遺囑人得隨時撤回之
(B)須經遺囑人的承認,始生效力
(C)經法院認可後,得為有效
(D)密封遺囑雖然無效,然若具備自書遺囑之方式者,有自書遺囑之效力

4.依民法之規定,下列那一種遺囑為自始無效之遺囑?
(A)在立密封遺囑時,有遺囑人之祖父為見證人之一
(B)遺囑人死亡時,受遺贈人已先死亡
(C)在口授筆記遺囑上,僅二位見證人簽名,而沒有遺囑人之簽名
(D)依民法第 1190 條所立之自書遺囑,沒見到一位見證人在場

第4題補充:
(A)第1198條 下列之人,不得為遺囑見證人:
一、未成年人。
二、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
三、繼承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四、受遺贈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五、為公證人或代行公證職務人之同居人助理人或受僱人。
(B)第1201條 受遺贈人於遺囑發生效力前死亡者,其遺贈不生效力。
(C)口授遺囑人不用簽名。
(D)自書遺囑不需要見證人。

解答:1.C 2.C 3.D 4.A

2020年1月31日 星期五

犯罪成立要件


一.該當性(T)
(1)客觀:行為、結果、因果關係。
(2)主觀:故意、過失。

二.違法性(R)
1.指不具阻卻違法事由:
   第21條 依法令之行為。
   第22條 業務上正當行為。
   第23條 正當防衛。
   第24條 緊急避難。
2.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
  (1)推測之承諾:ex醫生幫助病患急救。
  (2)義務衝突:ex選擇救乙不救丙。
3.具可罰性之違法性:
  ex侵占他人信紙一張=>不具可罰性之違法性而阻卻違法。

三.有責性(S)
1.具責任能力:滿14歲以上。
2.具違法性認識:第16條
   可避免,得減輕其刑。
   不可避免,免除其刑事責任。
3.具期待可能性:
   欠缺或降低=>減輕或免除其刑,ex防衛過當、配偶圖利犯人。

2020年1月25日 星期六

狀態犯與繼續犯之區別


狀態犯=即成犯:
1.指行為一旦造成法定的違法狀態,犯罪即告既遂,通常亦告終了。
例如:刑320條竊盜罪、刑271條殺人罪。

2.行為完成時,侵害亦告終了。

3.追訴權時效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


繼續犯:
1.行為人未放棄犯罪的實施者,則犯罪的違法情狀即繼續進行。
例如:刑302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

2.行為完成後,侵害法益的狀態仍然持續。

3.追訴權時效自行為終了日起算。

2020年1月22日 星期三

消滅時效與除斥期間之區別



消滅時效
除斥期間
立法精神
為維持新建立的法律秩序。
為維持繼續存在之原有秩序。
適用客體
以請求權為客體。
多為形成權。
起算時間
1.作為: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
2.不作為:自行為時起算。
自權利發生時起算。
延展
有中斷、不完成之規定。
不得展期(不變期間)
效力
請求權仍得行使。
惟義務人得主張拒絶給付抗辯。
屆滿,權利當然消滅,形成權不能行使。
主張
非經當事人援用,法院不得職權援用。
法院得職權調查(縱當事人不援用)
可否拋棄
已完成之時效,其利益可以拋棄。
形成權當然消滅。

練習題
1.以下對於除斥期間與消滅時效之敘述,何者為錯誤?
(A)消滅時效適用於請求權,除斥期間適用於形成權
(B)消滅時效有中斷或不完成,除斥期間也有中斷或不完成
(C)消滅時效完成後請求權不消滅,僅發生抗辯問題;除斥期間完成後,形成權則消滅
(D)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除斥期間則自權利成立時起算
            
2.關於消滅時效及除斥期間,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消滅時效適用之客體為形成權;除斥期間適用之客體為請求權
(B)消滅時效的期間固定不變;除斥期間會因中斷而延長
(C)消滅時效完成後,形成權消滅,無利益可拋棄;除斥期間經過後,當事人可以拋棄期限利益
(D)時效利益必須當事人主張,法院不得依職權審酌;除斥期間經過後,法院應依職權審酌,不待當事人主張

3.所稱之消滅時效與除斥期間二者,就下列關於此二者之比較與描述,何者正確?
(A)所謂之消滅時效若當事人並未加以主張援用,則法院仍然應當依據職權,親自將之援用,以作為裁判之依據
(B)除斥期間者,乃指權利所預定存續之期間,此一期間過後,權利當然消滅,但若當事人重新主張,則該期間許以展期,故不屬於不變期間之一種
(C)消滅時效與除斥期間二者在比較上:消滅時效之起算點於民法上設 有一般規定,以請求權可行使時或為行為時充作起算點;除斥期間之起算點,除於 各該法條有所規定外,未設有一般性之規定,解釋上乃以權利完全成立之時作為起 算點
(D)消滅時效所消滅之權利多為形成權;除斥期間所消滅之權利多為請求權

解答:
1.B(除斥期間是不變期間)
2.D(ABC)皆相反敘述。
3.C
(A)非經當事人援用,法院不得職權援用
(B)不得展期,為不變期間
(D)相反敘述。

2020年1月18日 星期六

正犯與共犯之區別



共同正犯
教唆犯
幫助犯
意義
2人以上之行為人,基於共同行為決意,共同或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全部或一部,而實現構成要件。
行為人教唆原無犯意之人為犯罪。
如對於已有犯罪決意之人施行教唆者,則屬於給予精神上之助力,此時應成立幫助犯
行為人以幫助他人犯罪行為之意思,而幫助正犯達成犯罪,幫助犯不以被幫助之行為人知意為限。
性質
正犯
共犯
共犯
責任
正犯自己責任。
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之。
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法條
刑法第28
刑法第29
刑法第30

28條(共同正犯)
  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
29條(教唆犯及其處罰)
  教唆他人使之實行犯罪行為者,為教唆犯。
  教唆犯之處罰,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之。
30條(幫助犯及其處罰)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練習題
1.甲與同夥乙共同計畫對富商綁架勒贖後撕票,在綁架富商後將其拘禁於同夥乙龜山鄉的住處,此時甲之友人丙得知後自願加入並以電話向富商之家人勒贖,請問丙可能成立刑法第348條擄人勒贖罪結合犯之何種犯罪參與型態?
(A) 間接正犯
(B) 教唆犯
(C) 共同正犯
(D) 幫助犯

2.下列何者並非共同正犯之要件?
(A)犯意之聯絡
(B)行為之分擔
(C)唆使他人萌生犯意
(D)共同謀議之行為

3.下列何者並非正犯?
(A)出於自己犯罪之意思,參與構成要件行為者
(B)出於自己犯罪之意思,參與構成要件行為以外之行為者
(C)出於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參與構成要件行為者
(D)出於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參與構成要件行為以外之行為者

4.下列關於共犯之敘述,何者正確?
(A)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者,不罰
(B)教唆他人使其犯罪者,無論該被教唆者有無犯罪,均應處罰
(C)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D)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為幫助犯,應減輕其刑

5.下列關於對向犯之敘述,何者錯誤?
(A)對向犯係指參與犯罪者,彼此間具有一對向關係之犯罪型態
(B)對向犯係一種必要之參與犯(共同犯罪)
(C)重婚罪即為一種對向犯之類型
(D)對向犯之法律效果,適用共同正犯之規

解答:1.C 2.C 3.D 4.C 5.D
補充:
對向犯」則係二個或二個以上之行為者,彼此相互對立之意思經合致而成立之犯罪,如賄賂、賭博、重婚等罪均屬之,因行為者各有其目的,各就其行為負責,彼此之間無所謂犯意之聯絡或行為之分擔,本質上並非共同正犯,故無上開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共犯」之適用。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4605號刑事判決)

2020年1月17日 星期五

108台鐵成語整理


1.不得要領:沒有能夠掌握到事物的要點和主旨。
2.無所不為:什麼事都做得出來。多指惡行。
3.不安於室:已婚婦女不守婦道,有外遇。
4.罪不容誅:判處死刑還抵償不了所犯罪行。比喻『罪大惡極』。
5.光怪陸離:光怪,怪異的光景。形容現象奇異、色彩繽紛。
6.三人成虎:戰國時,龐恭和魏太子同去趙國當人質,臨行前龐恭以三人成虎勸諫惠王不要聽信讒言。比喻謠言惑眾。
7.始作俑者:最初製作人俑來殉葬的人。後世用以比喻首創惡例的人。
8.以攻為守:以主動攻擊做為積極防禦的手段。
9.惻隱之心:同情憐憫之心。
10.以偏概全:以少數的例證或特殊的情形,強行概括整體。如:「調查取樣務必審慎,避免以偏概全,造成誤導。」
11.繞梁韻永:韻,聲音。永,長。繞梁韻永形容聲音美好,繞梁不絕。常用為祝賀他人參加音樂比賽成功的題辭。
12.大言不辯:指有口才善辯之人,並不多話以顯示自己。
13.默識之無:比喻不識字或毫無學問。
14.徒託空言:只講空話,而不實行。
15.復蹈前轍:比喻不能吸取教訓而再犯同一類的錯誤。
16.聲東擊西:迷惑敵人的一種戰術;虛張聲勢說攻擊東邊;實際進攻西邊。
17.金蟬脫殼:比喻用計脫身;使對方不能及時發覺。
18.欲擒故縱:想要擒住或控制對方,卻故意先放鬆,讓對方鬆弛戒備,使更容易就範。

19.借刀殺人:比喻假他人之手去害人。
20.臨渴掘井:口渴的時候,才想挖井取水。比喻事到臨頭才想辦法解決,為時已晚。
21.龍吟虎嘯:龍虎的吼叫聲。形容聲音嘹亮。也比喻同類事物相互感應。
22.曲突徙薪:比喻事先採取措施,以防患未然。
23.螳臂當車:螳螂舉起雙臂,想要阻擋車子。
24.老態龍鍾:形容年老體衰,行動遲緩不靈活。
25.春意闌珊:春天的景象衰敗凋殘。指春天將盡。
26.燈火闌珊:形容燈光稀落、微暗的樣子。
27.篳路襤褸:比喻創造事業的艱苦不易。
28.衣衫襤褸:衣服破爛。
29.淋漓盡致:暢達詳盡。
30.大汗淋漓:形容因運動或體力勞動等導致渾身出了很多汗。
31.慷慨赴義:意氣激昂的去為正義犧牲生命。
32.慷慨解囊:毫不吝嗇的給別人經濟援助。
33.祥呈桃實:用於祝賀女性壽誕的題辭。
34.蚍蜉撼樹:比喻不自量力。
35.尾大不掉:尾巴過大就不易擺動。比喻下屬的勢力強大,在上者難以駕馭。後亦比喻事物因本末關係倒置,形成難以控制的局面。
36.披肝瀝膽:比喻坦誠相待,忠貞不二。

2020年1月15日 星期三

懲戒處分(第9~19條)


條號 種類 法律效果 年限 其他
11條 免除職務 免其現職,並不得再任用為公務員。
12條 撤職 撤其現職,並於一定期間停止任用;其期間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於停止任用期間屆滿,再任公務員者,自再任之日起,二年內不得晉敘、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
13條第1項 剝奪退休(職、伍)金 剝奪受懲戒人離職前所有任職年資所計給之退休(職、伍)或其他離職給與;其已支領者,並應追回之。
13條第2項 減少退休(職、伍)金 減少受懲戒人離職前所有任職年資所計給之退休(職、伍)或其他離職給與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其已支領者,並應追回之。
14條 休職 休其現職,停發俸(薪)給,並不得申請退休、退伍或在其他機關任職;其期間為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休職期滿,許其回復原職務或相當之其他職務。前項復職,得於休職期滿前三十日內提出申請,並準用公務人員保障法之復職規定辦理。 自復職之日起,二年內不得晉敘、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 政務人員不適用之。
15條 降級 依受懲戒人現職之俸(薪)級降一級或二級改敘。受降級處分而無級可降者,按每級差額,減其月俸(薪);其期間為二年。 自改敘之日起,二年內不得晉敘、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 政務人員不適用之。
16條 減俸 依受懲戒人現職之月俸(薪)減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支給;其期間為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 自減俸之日起,一年內不得晉敘、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
17條 罰款 其金額為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
18條 記過 一年內記過三次者,依其現職之俸(薪)級降一級改敘;無級可降者,準用第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 自記過之日起一年內,不得晉敘、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 政務人員不適用之。
19條 申誡 以書面為之。

練習題
1.關於公務員懲戒處分的種類及效力,下列何者錯誤?
(A)免職處分效力大於撤職處分效力
(B)撤職,指撤其現職,並於一定期間停止任用,其期間為 1 年以上、5 年以下
(C)已領一次退休金人員不適用剝奪或減少退休金之規定
(D)罰款,其金額為新臺幣 1 萬元以上、100 萬元以下

2.對於政務人員,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得處以何種處分?
(A)撤職
(B)休職
(C)降級
(D)記過

3.公務人員受減俸處分者,依其現職之月俸減百分之十或百分之二十支給,其期間為多久?
(A) 6 個月以下
(B) 6 個月以上、3 年以下
(C) 1 年以上、4 年以下
(D) 2 年以上、5 年以下

4.有關公務員之懲戒,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記過或申誡之處分有行使期間之限制
(B)公務員違法失職行為之懲戒,以出於故意者為限
(C)對離職人員亦得予以懲戒
(D)由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採法庭化之審議方式

解答:1.C 2.A 3.B 4.B
補充第4題:
(A)第 20 條
應受懲戒行為,自行為終了之日起,至案件繫屬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日止,已逾十年者,不得予以休職之懲戒。
應受懲戒行為,自行為終了之日起,至案件繫屬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日止,已逾五年者,不得予以減少退休(職、伍)金、降級、減俸、罰款、記過或申誡之懲戒。
(B)第 3 條
公務員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受懲戒。

2020年1月13日 星期一

禁止規範錯誤


意義:誤認違法為合法。

1.禁止錯誤:指違法性認識之欠缺或錯誤(法規範之錯誤)。

2.容許錯誤:誤認阻卻違法事由(屬於法律錯誤)。
ex:1.誤以為安樂死是阻卻違法事由。2.誤以為通緝犯可以依法逮捕(現行犯才可以)。

3.容許構成要件錯誤:行為人於行為時,對於構成犯罪事實之客觀情狀無認識(屬於事實錯誤)。
ex:誤想防衛。

另外,因誤解法律,而誤認其行為為違法,但實際上並不構成犯罪(誤認無罪為有罪)
如下:
1.反面之禁止錯誤:行為人誤以為其行為已觸法,但實際上其行為法律不處罰之
ex:誤以同性戀or變性為違法。

2.反面之容許錯誤:行為人誤以為其行為已牴觸阻卻違法事由,但實際上其行為符合阻卻違法事由 ex:誤解正當防衛之界限僅及於生命法益。

3.反面之包攝錯誤:行為人認為其行為將被某特定之構成要件所包含在內
ex:甲模仿乙之畫作,但未簽上乙之名,而誤認為觸犯偽造文罪。


練習題
1.情人節當晚甲男與 18 歲之乙女約會,兩人情不自禁地發生性行為,事後甲男非常懊悔憂心, 因為他誤以為與未成年女子發生性行為已構成犯罪,然而依我國刑法規定卻非如此。問甲男之 此等錯誤係屬刑法學理上之何種錯誤?
(A)構成要件錯誤
(B)反面的構成要件錯誤
(C)禁止錯誤
(D)反面的禁止錯誤

2.禁止錯誤是指行為人沒有正確認知何者而言?
(A)構成要件該當事實
(B)行為的違法性
(C)客觀處罰條件的相關事實
(D)行為的可罰性

3.下列何者屬於對規範的認識錯誤?
(A)打擊錯誤
(B)因果歷程錯誤
(C)禁止錯誤
(D)容許構成要件錯誤

4.下列關於刑法第 16 條「禁止錯誤」之敘述,何者錯誤?

(A)所謂「不知法律」,包含「不認識自己行為為法律所不許」以及「誤認自己行為為法律所容許」
(B)行為人若存在「禁止錯誤」,將發生「阻卻違法」之效果
(C)行為人之「禁止錯誤」,若屬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其行為不成立犯罪
(D)行為人之「禁止錯誤」,若非屬無法避免者,視具體情節,得減輕其刑

解答:1.D 2.B 3.C 4.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