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訴訟 | 形成訴訟 | 確認訴訟 | |
---|---|---|---|
標的 | 原告主張被告應給付一定金錢、特定物,或為一定行為、不行為之訴訟。 | 請求法院直接判決宣告法律關係創設、變更、喪失。 | 請求法院確認: 1.法律關係是否成立。 2.法律關係成立之基礎事實是否存在。 3.證書真偽。 |
案例 | 1.基於所有權請求返還所有物之訴。 2.給付價金之訴。 3.給付租金之訴。 4.撤銷買賣契約後,請求返還價金之訴。 5.給付買賣標的物。 |
1撤銷法律行為之訴。 2分割共有物之訴。 3撤銷婚姻之訴。 4離婚之訴。 |
1.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 2.確認婚姻無效之訴。 3.確認收養無效之訴。 |
既判力 | 有 | 有 | 有 |
執行力 | 有 | 無 | 無 |
形成力 | 無 | 有 | 無 |
第245條(保留關於給付範圍之聲明)
以一訴請求計算及被告因該法律關係所應為之給付者,得於被告為計算之報告前,保留關於給付範圍之聲明。
第246條(將來給付之訴之要件)
請求將來給付之訴,以有預為請求之必要者為限,得提起之。
第247條(提起確認之訴之條件)
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確認證書真偽或為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存否之訴,亦同。
前項確認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存否之訴,以原告不能提起他訴訟者為限。
前項情形,如得利用同一訴訟程序提起他訴訟者,審判長應闡明之;原告因而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時,不受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規定之限制。
第248條(客觀訴之合併)
對於同一被告之數宗訴訟,除定有專屬管轄者外,得向就其中一訴訟有管轄權之法院合併提起之。但不得行同種訴訟程序者,不在此限。
練習題
1.下列民事訴訟之起訴,何者正確?
(A)提起訴訟於法院,應以訴狀為之,均不得以言詞為之
(B)請求將來給付之訴,以有預為請求之必要者為限,始得提起之
(C)須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一律不得保留關於給付範圍之聲明
(D)對於同一被告提起數宗訴訟時,應合併提起之
答:B
A:簡易訴訟程序可以言詞起訴。
C:民訴第245條。
D:民訴第248條。
2.下列何者為給付之訴?
(A)甲起訴請求法院裁判分割其與乙分別共有土地之訴
(B)甲起訴請求法院調漲其出租於乙之不動產租金之訴
(C)甲依競業禁止契約起訴請求法院禁止員工乙至與甲相競爭之公司就業之訴
(D)甲起訴請求法院定其所有 A 地與乙所有 B 地間之經界之訴
答:C
B,C,D皆為形成之訴。
3.依據實務見解,關於民事訴訟之類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分割共有物之訴為形成之訴
(B)原告主張已撤銷其與被告訂立之買賣契約,請求被告返還價金為形成之訴
(C)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為確認之訴
(D)依民法第74 條聲請法院撤銷法律行為之訴為形成之訴
答:B (給付之訴)
4.關於民事訴訟類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分割共有物之訴為形成之訴
(B)確認袋地通行權不存在之訴為確認之訴
(C)依民法第 74 條聲請法院撤銷法律行為之訴為形成之訴
(D)依民法第 244 條聲請法院撤銷債務人之行為,為給付之訴
答:D (撤銷債務人之行為,於判決確定後債務人之行為會變成無效,故為形成之訴)
0 意見: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