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2月7日 星期五

遺囑之種類


見證人 遺囑人簽名、指印
自書 不用 簽名
公證 2人 簽名或指印
密封 2人 簽名
代筆 3人 簽名或指印
口授 2人 不用

(一) 自書遺囑
:應自書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如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

(二) 公證遺囑:應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在公證人前口述遺囑意旨,由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由公證人、見證人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由公證人將其事由記明,使按指印代之。

(三) 密封遺囑:應於遺囑上簽名後,將其密封,於封縫處簽名,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向公證人提出,陳述其為自己之遺囑,如非本人自寫,並陳述繕寫人之姓名、住所,由公證人於封面記明該遺囑提出之年、月、日及遺囑人所為之陳述,與遺囑人及見證人同行簽名。密封遺囑,不具備前條所定之方式,而具備第一千一百九十條所定自書遺囑之方式者,有自書遺囑之效力。

(四) 代筆遺囑: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

(五) 口授遺囑:遺囑人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者,得依下列方式之一為口授遺囑:
一、筆記口授: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授遺囑意旨,由見證人中之一人,將該遺囑意旨,據實作成筆記,並記明年、月、日,與其他見證人同行簽名。
二、錄音口授: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述遺囑意旨、遺囑人姓名及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口述遺囑之為真正及見證人姓名,全部予以錄音,將錄音帶當場密封,並記明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在封縫處同行簽名。

練習題
1.下列何者並非做成遺囑之方式?
(A)公證遺囑
(B)口授遺囑
(C)錄影遺囑
(D)代筆遺囑

2.關於自書遺囑,需完成下列何種方式,始生效?①須自書遺囑全文 ②須記明年、月、日 ③須親自簽名 ④須指定見證人
(A)僅完成①②即可
(B)僅完成①③即可
(C)需完成①②③
(D)需完成①②③④

3.密封遺囑為要式行為,若不具備法定方式,其效力如何?
(A)遺囑人得隨時撤回之
(B)須經遺囑人的承認,始生效力
(C)經法院認可後,得為有效
(D)密封遺囑雖然無效,然若具備自書遺囑之方式者,有自書遺囑之效力

4.依民法之規定,下列那一種遺囑為自始無效之遺囑?
(A)在立密封遺囑時,有遺囑人之祖父為見證人之一
(B)遺囑人死亡時,受遺贈人已先死亡
(C)在口授筆記遺囑上,僅二位見證人簽名,而沒有遺囑人之簽名
(D)依民法第 1190 條所立之自書遺囑,沒見到一位見證人在場

第4題補充:
(A)第1198條 下列之人,不得為遺囑見證人:
一、未成年人。
二、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
三、繼承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四、受遺贈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五、為公證人或代行公證職務人之同居人助理人或受僱人。
(B)第1201條 受遺贈人於遺囑發生效力前死亡者,其遺贈不生效力。
(C)口授遺囑人不用簽名。
(D)自書遺囑不需要見證人。

解答:1.C 2.C 3.D 4.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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