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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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唆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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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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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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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人以上之行為人,基於共同行為決意,共同或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全部或一部,而實現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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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人教唆原無犯意之人為犯罪。
如對於已有犯罪決意之人施行教唆者,則屬於給予精神上之助力,此時應成立”幫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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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人以幫助他人犯罪行為之意思,而幫助正犯達成犯罪,幫助犯不以被幫助之行為人知意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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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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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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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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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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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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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犯自己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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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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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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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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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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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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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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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條(共同正犯)
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
第29條(教唆犯及其處罰)
教唆他人使之實行犯罪行為者,為教唆犯。
教唆犯之處罰,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之。
教唆他人使之實行犯罪行為者,為教唆犯。
教唆犯之處罰,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之。
第30條(幫助犯及其處罰)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解答:1.C 2.C 3.D 4.C 5.D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練習題
1.甲與同夥乙共同計畫對富商綁架勒贖後撕票,在綁架富商後將其拘禁於同夥乙龜山鄉的住處,此時甲之友人丙得知後自願加入並以電話向富商之家人勒贖,請問丙可能成立刑法第348條擄人勒贖罪結合犯之何種犯罪參與型態?
(A) 間接正犯
(B) 教唆犯
(C) 共同正犯
(D) 幫助犯
2.下列何者並非共同正犯之要件?
(A)犯意之聯絡
(B)行為之分擔
(C)唆使他人萌生犯意
(D)共同謀議之行為
3.下列何者並非正犯?
(A)出於自己犯罪之意思,參與構成要件行為者
(B)出於自己犯罪之意思,參與構成要件行為以外之行為者
(C)出於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參與構成要件行為者
(D)出於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參與構成要件行為以外之行為者
4.下列關於共犯之敘述,何者正確?
(A)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者,不罰
(B)教唆他人使其犯罪者,無論該被教唆者有無犯罪,均應處罰
(C)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D)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為幫助犯,應減輕其刑
5.下列關於對向犯之敘述,何者錯誤?
(A)對向犯係指參與犯罪者,彼此間具有一對向關係之犯罪型態
(B)對向犯係一種必要之參與犯(共同犯罪)
(C)重婚罪即為一種對向犯之類型
(D)對向犯之法律效果,適用共同正犯之規
解答:1.C 2.C 3.D 4.C 5.D
補充:
「對向犯」則係二個或二個以上之行為者,彼此相互對立之意思經合致而成立之犯罪,如賄賂、賭博、重婚等罪均屬之,因行為者各有其目的,各就其行為負責,彼此之間無所謂犯意之聯絡或行為之分擔,本質上並非共同正犯,故無上開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共犯」之適用。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4605號刑事判決)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460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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