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18日 星期六

正犯與共犯之區別



共同正犯
教唆犯
幫助犯
意義
2人以上之行為人,基於共同行為決意,共同或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全部或一部,而實現構成要件。
行為人教唆原無犯意之人為犯罪。
如對於已有犯罪決意之人施行教唆者,則屬於給予精神上之助力,此時應成立幫助犯
行為人以幫助他人犯罪行為之意思,而幫助正犯達成犯罪,幫助犯不以被幫助之行為人知意為限。
性質
正犯
共犯
共犯
責任
正犯自己責任。
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之。
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法條
刑法第28
刑法第29
刑法第30

28條(共同正犯)
  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
29條(教唆犯及其處罰)
  教唆他人使之實行犯罪行為者,為教唆犯。
  教唆犯之處罰,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之。
30條(幫助犯及其處罰)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練習題
1.甲與同夥乙共同計畫對富商綁架勒贖後撕票,在綁架富商後將其拘禁於同夥乙龜山鄉的住處,此時甲之友人丙得知後自願加入並以電話向富商之家人勒贖,請問丙可能成立刑法第348條擄人勒贖罪結合犯之何種犯罪參與型態?
(A) 間接正犯
(B) 教唆犯
(C) 共同正犯
(D) 幫助犯

2.下列何者並非共同正犯之要件?
(A)犯意之聯絡
(B)行為之分擔
(C)唆使他人萌生犯意
(D)共同謀議之行為

3.下列何者並非正犯?
(A)出於自己犯罪之意思,參與構成要件行為者
(B)出於自己犯罪之意思,參與構成要件行為以外之行為者
(C)出於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參與構成要件行為者
(D)出於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參與構成要件行為以外之行為者

4.下列關於共犯之敘述,何者正確?
(A)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者,不罰
(B)教唆他人使其犯罪者,無論該被教唆者有無犯罪,均應處罰
(C)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D)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為幫助犯,應減輕其刑

5.下列關於對向犯之敘述,何者錯誤?
(A)對向犯係指參與犯罪者,彼此間具有一對向關係之犯罪型態
(B)對向犯係一種必要之參與犯(共同犯罪)
(C)重婚罪即為一種對向犯之類型
(D)對向犯之法律效果,適用共同正犯之規

解答:1.C 2.C 3.D 4.C 5.D
補充:
對向犯」則係二個或二個以上之行為者,彼此相互對立之意思經合致而成立之犯罪,如賄賂、賭博、重婚等罪均屬之,因行為者各有其目的,各就其行為負責,彼此之間無所謂犯意之聯絡或行為之分擔,本質上並非共同正犯,故無上開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共犯」之適用。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460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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