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22日 星期三

消滅時效與除斥期間之區別



消滅時效
除斥期間
立法精神
為維持新建立的法律秩序。
為維持繼續存在之原有秩序。
適用客體
以請求權為客體。
多為形成權。
起算時間
1.作為: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
2.不作為:自行為時起算。
自權利發生時起算。
延展
有中斷、不完成之規定。
不得展期(不變期間)
效力
請求權仍得行使。
惟義務人得主張拒絶給付抗辯。
屆滿,權利當然消滅,形成權不能行使。
主張
非經當事人援用,法院不得職權援用。
法院得職權調查(縱當事人不援用)
可否拋棄
已完成之時效,其利益可以拋棄。
形成權當然消滅。

練習題
1.以下對於除斥期間與消滅時效之敘述,何者為錯誤?
(A)消滅時效適用於請求權,除斥期間適用於形成權
(B)消滅時效有中斷或不完成,除斥期間也有中斷或不完成
(C)消滅時效完成後請求權不消滅,僅發生抗辯問題;除斥期間完成後,形成權則消滅
(D)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除斥期間則自權利成立時起算
            
2.關於消滅時效及除斥期間,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消滅時效適用之客體為形成權;除斥期間適用之客體為請求權
(B)消滅時效的期間固定不變;除斥期間會因中斷而延長
(C)消滅時效完成後,形成權消滅,無利益可拋棄;除斥期間經過後,當事人可以拋棄期限利益
(D)時效利益必須當事人主張,法院不得依職權審酌;除斥期間經過後,法院應依職權審酌,不待當事人主張

3.所稱之消滅時效與除斥期間二者,就下列關於此二者之比較與描述,何者正確?
(A)所謂之消滅時效若當事人並未加以主張援用,則法院仍然應當依據職權,親自將之援用,以作為裁判之依據
(B)除斥期間者,乃指權利所預定存續之期間,此一期間過後,權利當然消滅,但若當事人重新主張,則該期間許以展期,故不屬於不變期間之一種
(C)消滅時效與除斥期間二者在比較上:消滅時效之起算點於民法上設 有一般規定,以請求權可行使時或為行為時充作起算點;除斥期間之起算點,除於 各該法條有所規定外,未設有一般性之規定,解釋上乃以權利完全成立之時作為起 算點
(D)消滅時效所消滅之權利多為形成權;除斥期間所消滅之權利多為請求權

解答:
1.B(除斥期間是不變期間)
2.D(ABC)皆相反敘述。
3.C
(A)非經當事人援用,法院不得職權援用
(B)不得展期,為不變期間
(D)相反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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