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15日 星期三

懲戒處分(第9~19條)


條號 種類 法律效果 年限 其他
11條 免除職務 免其現職,並不得再任用為公務員。
12條 撤職 撤其現職,並於一定期間停止任用;其期間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於停止任用期間屆滿,再任公務員者,自再任之日起,二年內不得晉敘、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
13條第1項 剝奪退休(職、伍)金 剝奪受懲戒人離職前所有任職年資所計給之退休(職、伍)或其他離職給與;其已支領者,並應追回之。
13條第2項 減少退休(職、伍)金 減少受懲戒人離職前所有任職年資所計給之退休(職、伍)或其他離職給與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其已支領者,並應追回之。
14條 休職 休其現職,停發俸(薪)給,並不得申請退休、退伍或在其他機關任職;其期間為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休職期滿,許其回復原職務或相當之其他職務。前項復職,得於休職期滿前三十日內提出申請,並準用公務人員保障法之復職規定辦理。 自復職之日起,二年內不得晉敘、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 政務人員不適用之。
15條 降級 依受懲戒人現職之俸(薪)級降一級或二級改敘。受降級處分而無級可降者,按每級差額,減其月俸(薪);其期間為二年。 自改敘之日起,二年內不得晉敘、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 政務人員不適用之。
16條 減俸 依受懲戒人現職之月俸(薪)減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支給;其期間為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 自減俸之日起,一年內不得晉敘、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
17條 罰款 其金額為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
18條 記過 一年內記過三次者,依其現職之俸(薪)級降一級改敘;無級可降者,準用第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 自記過之日起一年內,不得晉敘、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 政務人員不適用之。
19條 申誡 以書面為之。

練習題
1.關於公務員懲戒處分的種類及效力,下列何者錯誤?
(A)免職處分效力大於撤職處分效力
(B)撤職,指撤其現職,並於一定期間停止任用,其期間為 1 年以上、5 年以下
(C)已領一次退休金人員不適用剝奪或減少退休金之規定
(D)罰款,其金額為新臺幣 1 萬元以上、100 萬元以下

2.對於政務人員,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得處以何種處分?
(A)撤職
(B)休職
(C)降級
(D)記過

3.公務人員受減俸處分者,依其現職之月俸減百分之十或百分之二十支給,其期間為多久?
(A) 6 個月以下
(B) 6 個月以上、3 年以下
(C) 1 年以上、4 年以下
(D) 2 年以上、5 年以下

4.有關公務員之懲戒,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記過或申誡之處分有行使期間之限制
(B)公務員違法失職行為之懲戒,以出於故意者為限
(C)對離職人員亦得予以懲戒
(D)由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採法庭化之審議方式

解答:1.C 2.A 3.B 4.B
補充第4題:
(A)第 20 條
應受懲戒行為,自行為終了之日起,至案件繫屬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日止,已逾十年者,不得予以休職之懲戒。
應受懲戒行為,自行為終了之日起,至案件繫屬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日止,已逾五年者,不得予以減少退休(職、伍)金、降級、減俸、罰款、記過或申誡之懲戒。
(B)第 3 條
公務員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受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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