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訴訟 | 形成訴訟 | 確認訴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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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的 | 原告主張被告應給付一定金錢、特定物,或為一定行為、不行為之訴訟。 | 請求法院直接判決宣告法律關係創設、變更、喪失。 | 請求法院確認: 1.法律關係是否成立。 2.法律關係成立之基礎事實是否存在。 3.證書真偽。 |
案例 | 1.基於所有權請求返還所有物之訴。 2.給付價金之訴。 3.給付租金之訴。 4.撤銷買賣契約後,請求返還價金之訴。 5.給付買賣標的物。 |
1撤銷法律行為之訴。 2分割共有物之訴。 3撤銷婚姻之訴。 4離婚之訴。 |
1.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 2.確認婚姻無效之訴。 3.確認收養無效之訴。 |
既判力 | 有 | 有 | 有 |
執行力 | 有 | 無 | 無 |
形成力 | 無 | 有 | 無 |
第245條(保留關於給付範圍之聲明)
以一訴請求計算及被告因該法律關係所應為之給付者,得於被告為計算之報告前,保留關於給付範圍之聲明。
第246條(將來給付之訴之要件)
請求將來給付之訴,以有預為請求之必要者為限,得提起之。
第247條(提起確認之訴之條件)
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確認證書真偽或為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存否之訴,亦同。
前項確認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存否之訴,以原告不能提起他訴訟者為限。
前項情形,如得利用同一訴訟程序提起他訴訟者,審判長應闡明之;原告因而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時,不受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規定之限制。
第248條(客觀訴之合併)
對於同一被告之數宗訴訟,除定有專屬管轄者外,得向就其中一訴訟有管轄權之法院合併提起之。但不得行同種訴訟程序者,不在此限。